寶石加工企業職業病危害防治技術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寶石加工企業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技術措施、管理措施、個體防護和職業健康監護。
本標準適用于通過鋸切、琢磨、拋光等工藝,對天然珠寶玉石和人工寶石加工過程中職業病危害的預防與控制,也適用于相關部門對寶石加工企業生產過程中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監督。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T 11651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
GB 12801 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
GB/T 16758 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
GB 50019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設計標準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 188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GBZ/T 195 有機溶劑作業場所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使用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寶石 gem
天然珠寶玉石(包括天然寶石、天然玉石和天然有機寶石)和人工寶石(包括合成寶石、人造寶石、拼合寶石和再造寶石)的統稱。
[GB/T 16552-2003,定義3.1]
3.2
寶石加工 gem processing
以寶石為原材料通過鋸切、琢磨、拋光等工序,加工成所需成品的過程。
4 總則
4.1 寶石加工企業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應持續改進,不斷降低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使其符合GBZ 2.1、GBZ 2.2的要求。
4.2 寶石加工企業在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中,凡產生粉塵、毒物、噪聲、高溫等職業病危害的生產過程和設備,應設置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且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3 引進寶石加工項目應符合國家、地方和行業關于職業病防治的規定。凡從國外引進成套技術和設備,應同時引進相應的職業病防護技術和設備。
4.4 寶石加工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應符合GB 12801的要求。
5 廠區規劃
5.1 布局
5.1.1 產生塵毒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序或工作區(間)若在同一建筑物內,應集中在靠近夏季大頻率風向下風側的外墻布置,應與其他工序或工作區(間)有效隔開。
5.1.2 寶石加工產生有害物質的作業場所應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層。如不得不布置在下層時,應采取安裝有效通風、防毒設備設施等措施,以防止對上層作業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5.2 建(構)筑物
5.2.1 寶石加工廠房結構應充分考慮防塵防毒的要求,內部空間應有足夠高度以布置管道,且有利于清除積塵。粉塵污染嚴重的廠房,宜留有真空清掃機具行走的通道。
5.2.2 車間地面應平整、防滑、易于清掃。經常有積液的地面應做防水處理并設置坡向排水系統。
5.2.3 作業場所照明設計應符合GB 50034的要求。
5.3 輔助用室
寶石加工企業宜根據生產特點、按實際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則設置輔助用室,包括車間衛生用室(婦女衛生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以及在特殊作業、工種或崗位設置的洗衣室)、生活區(休息室、就餐場所、廁所),其設計衛生標準應符合GBZ 1的要求。
6 生產工藝
6.1 基本要求
6.1.1 寶石加工企業應對整個生產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辨識和評估,明確所有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工藝過程、設備等。
6.1.2 產生粉塵的生產工藝與設備應提高機械化自動化水平,減少手工作業。設備宜采取密閉方式,不能密閉時,應設置排風罩。工藝允許時采用濕式、半濕式作業。
6.1.3 拋光劑、膠粘劑等易揮發物料在開啟使用后應密封保存。
6.1.4 不應用壓縮空氣吹掃工作場所地面及設備、加工件等表面的積塵,宜采用真空吸塵裝置清除積塵。
6.2 鋸切
鋸切工藝應選用自動灑水、產塵少的切割設備,并配備具有護塵蓋的專用鋸臺。
6.3 琢磨
6.3.1 寶石琢磨過程中應減少手工操作,并采用水磨工藝代替干磨工藝。
6.3.2 寶石琢磨宜選用自動琢磨設備和連續琢磨機械,并配備吸塵罩裝置。
6.4 拋光
拋光過程宜采用半密閉作業方式,并采取防護措施。
7 工程防護措施
7.1 寶石加工企業應根據工藝特點和有害物質的特性,對產生塵毒的設備采取局部排風措施,降低作業場所塵、毒濃度,使作業場所空氣中塵毒的濃度限值符合 GBZ 2.1 的要求。當不可能采用局部排風,或采用局部排風后仍達不到衛生標準要求時,可采用全面通風。
7.2 除塵、排毒和機械通風、空調系統的設計應符合 GB 50019的要求。
7.3 局部機械排風系統各類型排風罩應符合 GB/T 16758 要求。
7.4 琢磨加工設備應設置吸塵罩。
7.5 應合理組織各粉塵作業點的通風換氣,限制室內的空氣流速,避免二次揚塵。
7.6 粘膠、清洗、上蠟等作業場所應設置通風裝置。
7.7 寶石加工企業應在產生噪聲、粉塵及化學有害因素的作業崗位,根據需要按照GB 2894、GBZ 158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
8 管理措施
8.1 寶石加工企業應設置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部門,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8.2 寶石加工企業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等。
8.3 寶石加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8.4 寶石加工企業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復崗前的“三級安全教育”和職業衛生培訓,對在崗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勞動者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8.5 寶石加工企業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8.6 寶石加工企業應定期維護、檢修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設施,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8.7 寶石加工企業應當設專人負責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每年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一次檢測,檢測結果應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向勞動者公布,對不符合要求的作業場所及時整改。
8.8 寶石加工企業應建立、健全個體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管理制度和臺賬。
9 個人防護措施
9.1 寶石加工企業應按GB 11651、GBZ/T 195 的要求為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9.2 接觸塵毒物質的勞動者應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9.3 鋸切、琢磨工藝場所的勞動者應佩戴防噪耳塞。
9.4 個人防護用品應按要求進行維護、保養、清洗。個人防護用品到達使用有效期或失效時應及時更換。
10 職業健康監護
10.1 寶石加工企業應按照GBZ 188的要求定期對接觸塵毒危害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和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的應急健康檢查。
10.2 寶石加工企業不應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10.3 寶石加工企業應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10.4 對于已被診斷為職業病的勞動者應及時進行治療。勞動者患有職業病而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應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寶石加工主要工序職業病危害因素及防護措施
工序職業病危害因素防護措施
開料:粉塵、噪聲;通風、除塵、防塵口罩、護目鏡、防噪耳塞
出坯:粉塵、噪聲;通風、除塵、防塵口罩、護目鏡、防噪耳塞
圈形:粉塵、噪聲;通風、除塵、防塵口罩、護目鏡、防噪耳塞
粘膠:揮發性有毒物質;通風、排毒、橡膠手套、防毒口罩
造型:粉塵、噪聲;通風、除塵、防塵口罩、護目鏡、防噪耳塞
細磨:粉塵、噪聲;通風、除塵、防塵口罩、護目鏡、防噪耳塞
拋光:粉塵、噪聲、揮發性有毒物質、酸和堿;通風、除塵、排毒、耐酸堿工作服、耐酸堿手套和鞋、防毒口罩、防噪耳塞、護目鏡
清洗:揮發性有毒物質、酸和堿;通風、排毒、耐酸堿工作服、耐酸堿手套和鞋、防毒口罩
上蠟揮發性有毒物質通風、排毒、防毒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