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生產企業職業病危害防治技術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玻璃生產企業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技術要求、措施和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玻璃生產企業防塵、防毒、防噪聲、防高溫、事故應急處置等職業病危害防治技術措施的設計、施工、驗收、運行以及職業衛生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 4387 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
GB 6222 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
GB 8958 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
GB/T 11651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
GB 15081 玻璃工廠工業衛生與安全技術規程
GB 15603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GB/T 18664 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
GB 18871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GB/T 28001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要求
GB 50019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GB 50187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 159 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
GBZ/T 160(所有部分) 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
GBZ 188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GBZ/T 192(所有部分) 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
GBZ/T 205 密閉空間作業職業危害防護規范
GBZ/T 224 職業衛生名詞術語
GBZ/T 229.4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 第4部分:噪聲
AQ/T 9002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3 術語和定義
GBZ/T 224、GB/T 28001、GBZ 188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玻璃生產企業 glass production enterprise
從事平板玻璃、日用玻璃和特種玻璃生產的企業。
3.2
職業危害 occupational hazard
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的工作有關疾病、職業病和傷害。
3.3
職業禁忌證 occupational contraindication
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性有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勞動者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3.4
高溫作業 work in hot environment
高溫作業是指有高氣溫、或有強烈的熱輻射、或伴有高氣濕(相對濕度≥80%RH)相結合的異常作業條件、濕球黑球溫度指數(WBGT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作業。
4 一般要求
4.1 廠址選擇與廠區布置
4.1.1 玻璃生產建設項目的廠址選擇應符合GB 50187的要求,應當避開居住區、學校、醫院等人口密集區以及文物、風景名勝等被保護區;應位于生活飲水源的下游,并避免選在飲用水源的附近。
4.1.2 凡散發塵毒的配料車間、粉料庫及各種原材料堆場等宜布置在廠區夏季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4.1.3 建筑物結構應有利于清除積塵,建筑物內墻、屋頂以及地面應光滑平整。墻壁、頂棚和地面等,應采用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時加設保護層,以便清洗。
4.1.4 有職業危害產生的作業場所,應設置安全通道,出口不少于兩個,門窗應向外開啟;通道和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4.1.5 高溫車間的廠房應遵照GBZ 1的相關衛生規定,避免西曬,廠房側窗上方應設計遮陽、遮雨的固定板(棚),避免陽光直射,方便雨天通風。
4.2 一般技術要求
4.2.1 玻璃生產企業應采用先進的配料、熔化、成形、檢驗、包裝及貯運技術裝備,提高企業整體的職業衛生水平。
4.2.2 玻璃生產企業的職業衛生管理應堅持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并應持續改進,不斷改善玻璃生產企業的職業衛生條件。
4.2.3 玻璃生產企業涉及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其工藝過程、設備設施在設計時應符合GBZ 1、GBZ 2的要求。
4.2.4 玻璃生產企業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過程和設備應設置相應的防護設施,且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2.5 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保證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符合GBZ 2的要求。
4.2.6 玻璃生產企業應對整個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危害因素進行辨識和評估,明確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工藝過程、設備、原(輔)料、中間產品、副產品,并建立檔案。玻璃生產企業主要工藝環節職業危害因素參見附錄A。
4.2.7 玻璃生產企業產生職業危害作業場所應當符合GB 15081規定的條件,應有與職業危害防護相適應的措施,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4.2.8 玻璃生產企業應按GB 2894、GBZ 158的規定設置安全標志和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5 防塵、防毒技術措施
5.1 通用技術要求
5.1.1 通風、防塵、防毒的設計方案應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建筑物的功能、室內外環境、氣象條件、能量狀況等進行確定,以滿足企業職業病防治的要求。
5.1.2 優化工藝流程,減少塵毒產生。優先采用先進的工藝和設備,提高生產過程密閉化、機械化和自動化水平。
5.1.3 凡從國外引進成套技術和設備,應同時引進或配套相應的防塵防毒技術和設施,且應符合GBZ 2.1有關要求。
5.1.4 生產區內部布置應避免塵、毒的交叉污染, 減少粉狀物料的運輸距離和中轉次數。
5.1.5 作業場所的粉塵、毒物控制應符合GBZ 2.1的有關要求。在利用自然通風的同時,設置有組織的局部排風,必要時采取全面強制通風,以防止作業過程中的粉塵、有害物質產生職業危害,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
5.1.6 產生粉塵、有毒物質的設備,應加強設備維修,防止跑、冒、滴、漏。應根據設備的特點和操作、維修要求,采取局部或整體密閉通風措施。
5.1.7 玻璃熔化宜采用重油天然氣等高熱值燃料;凡使用煤為熱源熔化玻璃的企業,宜將煤轉化為氣體燃料(煤氣)使用。有條件的企業,宜結合工藝要求采用電加熱。
5.1.8 玻璃配料宜采用不含有毒、有害成分的澄清劑、脫色劑等輔助原料,減少砷化物、氟化物等有毒有害成分的危害。
5.2 防塵技術措施
5.2.1 采取不產生或少產生粉塵的施工工藝、施工設備和工具,淘汰粉塵危害嚴重的施工工藝,施工設備和工具。
5.2.2 原材料在貯存與運輸過程中應有可靠的防水、防雨雪、防散漏措施。
5.2.3 玻璃生產企業的粉塵散發源,設計應采用高效的綜合防塵措施,使各生產崗位的空氣含塵濃度達到GBZ 2.1的要求。
5.2.4 生產過程中產生粉塵的設備及物料溜管的設計,除密閉外應滿足設置除塵吸風口面積的要求。
5.2.5 粉狀物料輸送宜密閉,減少轉運點和縮短輸送距離,不宜采用人工或抓斗裝卸。
5.2.6 大量的粉狀輔料宜采用密閉性較好的集裝箱(袋)或料罐車運輸。袋裝粉料的包裝應具有良好的密閉性和強度,拆包、倒包應在有通風除塵措施的專用設備上進行。
5.2.7 用于氣力輸送的管道應具有良好氣密性,其閥門及連接點等處應設置防粉塵泄漏裝置,必要時應設立觀察孔。
5.2.8 進行料倉捅料作業時宜采取機械疏通。
5.2.9 配料車間的全部生產過程應采用機械化、連續化作業。
5.2.10 廠內宜設置專職防塵設施維修人員,并配備必要的裝備,設置相應的工作場所。
5.2.11 玻璃原料在破碎、篩分、貯存、稱量、混合及配合料輸送直至窯頭料倉的下料過程中,應在工藝設備的產塵點(如入料口和出料口等處)設置密閉抽風除塵設施;熔窯投料池上方應設除塵設施。
5.2.12 碎玻璃處理宜采用機械化、連續化的作業線,碎玻璃系統干法作業所有破碎、落料處宜設置除塵設施。
5.2.13 由于生產操作需要,不能全部封閉的倒料口,切、磨耐火材料的揚塵部位等,應采取濕法防塵或設置半封閉式的并輔有吸塵設置的罩、簾等裝置。
5.2.14 熔化爐應設置通風凈化裝置。如煙氣中的硫化物、氮氧化物超標,應進行脫硫、脫氮處理。
5.2.15 通風凈化設備應進行日常運行維護檢查,應定期清理沉積粉塵。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
5.2.16 在熔化爐的清爐、洗爐,燃氣爐煙道清掃過程中,用人單位應按GB/T 18664為作業人員選用、配備呼吸防護用品,其中清爐和洗爐還應開啟排風裝置,符合GBZ/T 205的要求。
5.2.17 應選用附著雜質較少的爐料,并宜經過預處理。
5.2.18 退火爐、熱處理爐等宜采用燃氣為燃料或用電加熱。使用燃氣為燃料時,應有排煙措施。
5.2.19 位于粉塵污染區的儀表控制室,應密閉防塵。無控制室但有崗位工的粉塵生產場所,應設密閉防塵的勞動者值班室。
5.2.20 產生粉塵的生產場所地面,應用水沖洗。在不允許用水沖洗的純堿、芒硝系統及融化工段投料平臺等生產場所,可采用真空吸塵系統設置吸塵,防止二次揚塵。
5.2.21 除塵器宜布置在除塵系統的負壓段,當布置在除塵系統的正壓段時,應采用除塵風機。
5.2.22 設于連續生產線上的防塵系統,應與相關的工藝設備連鎖。生產線啟動時,應先啟動防塵系統;停機時,關閉除塵系統。
5.3 防毒技術措施
5.3.1 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場所應采取有效的防毒措施,作業場所空氣中有毒有害物質的容許濃度應遵循GBZ 2.1的要求。
5.3.2 當不得不進入缺氧的密閉空間作業時,應符合GB 8958規定。
5.3.3 運送危險化學品的操作應按GB 4387的規定執行,有毒物品的儲存、使用應采取符合GB 15603規定的防范措施。
5.3.4 有酸堿的作業場所,應設置事故應急沖淋器、洗眼器等設施,并保證作業時間不間斷供水。
5.3.5 在作業過程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場所,應安裝自動報警裝置、事故通風設施。事故排風裝置的排出口應避免對居民和行人的影響。
5.3.6 散發有毒氣體的生產廢水,不應采用明溝排放。
5.3.7 熱處理車間內產生有害物質的區域,如浴爐、淬火槽、清洗槽等處,應設有效的通風裝置。
5.3.8 用工業煤氣或天然氣作為燃料時,應防止管路系統泄漏,安裝監測及報警裝置。
5.3.9 使用有毒物品的工作場所應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告知說明。警示告知說明應載明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使用高毒物品的工作場所應當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并設置通訊報警設備,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涉及使用劇毒化學品的企業,應按公安部門的要求進行嚴格管理。
5.3.10 存在有毒化學品的施工現場附近應設置盥洗設備,配備個人專用更衣箱;使用高毒物品的工作場所還應設置淋浴間,其工作服、工作鞋帽應存放在高毒作業區域內;接觸經皮膚吸收局部作用危險性大的毒物,應在工作崗位附近設置應急洗眼器和沐浴器。
5.3.11 接觸揮發性有毒化學品的勞動者,應當配備有效的防毒口罩;接觸經皮膚吸收或刺激性、腐蝕性的化學品,應配備有效的防護服,防護手套和防護眼鏡。
5.3.12 進入煤氣系統設施內工作時,應經有關部門審批,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證》。
5.3.13 允許進入煤氣設施內工作時,應符合GB 6222和GB 8958的要求,攜帶一氧化碳及氧氣監測裝置,嚴禁使用過濾式呼吸防護用品,并設專職監護人。
5.3.14 煤氣或天然氣設施停煤氣檢修時,應經有關部門審批,辦理《檢修作業證》。批準前應可靠地切斷煤氣來源,加盲板徹底隔離,并將內部煤氣吹凈。長期檢修或停用的煤氣設施,應打開上下人孔、放散管等,并保持設施內部的自然通風。每次檢修前都應先檢測設備內煤氣含量是否超標。
5.3.15 浮法生產平板玻璃氨氫分解站應設置監測氣體泄漏的顯示、報警裝置。
6 防噪聲技術措施
6.1 玻璃生產企業的噪聲控制應符合GBZ/T 229.4的規定。
6.2 生產過程中,產生噪聲的車間、站、房等宜相對集中,位于廠區夏季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并應遠離廠內外要求安靜的區域。試驗室、化驗室、辦公樓和生活區宜布置在主要噪聲源的夏季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6.3 宜選用低噪聲設備和工藝代替高噪聲設備和工藝,并遠離作業人員。宜采用機械化、自動化的遠距離監控操作。
6.4 對于玻璃生產過程和設備產生的噪聲應采取減振、消聲、隔聲、吸聲或綜合控制等措施,降低噪聲危害。玻璃生產場所的噪聲職業接觸限值應符合GBZ 1和GBZ 2.2的規定。
6.5 噪聲強度較大的生產設備應安裝在單層廠房或多層廠房的底層,其基礎應單獨設置,并應采取減振降噪措施。
6.6 玻璃生產場所采取相應噪聲控制措施后仍不能達到噪聲控制設計標準時,應采取個人防護措施。
6.7 應經常觀察、監視設備運轉的場所,若強噪聲源不宜進行降噪處理時,應設隔聲工作間。
6.8 配料車間的破碎、篩分、稱量、混合部分宜相互隔開,其中破碎部分宜按工藝系統再進行分隔,設置帶隔聲門的隔墻,隔墻及外圍結構宜選擇隔聲性能好的建筑材料砌筑。
6.9 空氣壓縮機、通風機、水泵等高噪聲設備宜做隔聲、吸聲等處理,設備的進氣或排氣口宜安裝消聲器。鍋爐安全泄壓排氣管宜安裝消聲器。
6.10 輸送塊狀原料或玻璃的金屬溜管、儲倉及其擋板,宜采取阻尼隔聲措施,并宜避免物料在運輸中出現大高差翻落和直接撞擊。
6.11 工作時產生強烈震動的破碎、篩分、混合設備及空氣壓縮機、通風機等設備的基礎,應采取減震或隔震措施。有強烈震動的設備與管道之間的連接應采用柔性連接。
6.12 配料、造箱等高噪聲的生產場所宜設置控制或監視用的操作間,該操作間應做隔聲處理,具有較好的隔聲功能。
7 防高溫技術措施
7.1 玻璃生產場所的防高溫要求應按GBZ 1和GBZ 2.2執行。工藝流程的設計應使操作人員遠離熱源,同時根據具體條件采取必要的隔熱降溫措施。
7.2 作業人員在較長時間內直接受輻射熱影響的作業點,其輻射照度超過GB 18871的規定時,應采取隔熱措施;車間內的作業室受輻射熱影響較大時也應采取隔熱措施。
7.3 高溫作業場所不便于采取隔熱措施或采取隔熱措施后仍不能滿足衛生要求時,應采取局部降溫和綜合防暑措施,并應減少勞動者接觸時間。局部降溫措施應符合GB 50019的規定。
7.4 高溫作業場所應設有勞動人員休息室或休息涼臺,設有空調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不高于27℃;休息室內溫度一般不得超過夏季室外溫度,否則應采取降溫措施。
7.5 在罐、釜等容器內作業時應采取措施,做好通風和降溫工作。
7.6 在炎熱季節對高溫作業崗位的人員應供應清涼飲料。
7.7 玻璃生產場所內管壁溫度大于(或等于)80℃的管道與輸送易燃易爆氣體、蒸氣、粉塵的管道同溝敷設時,應采取保溫隔熱措施。
7.8 高溫作業的熔制車間(含熔化、成形、退火工段),其方位的選擇宜使夏季大頻率風向由生產線的冷端吹向熱端,且與車間長軸的夾角一般不宜小于45°。
7.9 熔制(聯合)車間的熔化、成形、退火等高溫工作場所,應充分利用熱壓,合理地組織自然通風。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可采取自然與機械的聯合通風,使車間內作業地帶和工作地點的夏季空氣溫度分別達到GBZ 1規定的要求。
7.10 自然通風應有足夠的進風面積。熔制(聯合)車間熔化、成形工段等高溫廠房沿外墻內外布置的附屬建筑物,占用該廠房外墻的長度不得超過全長的30%,且不宜設在廠房夏季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7.11 熔化工段熔窯窯體上方應設置避風排熱天窗。其中:
a) 浮法工藝成形工段的錫槽上方、平拉法工藝成形室上方應設置避風排熱天窗。
b) 日用玻璃成形工段(制瓶機、壓制機、吹泡機)等的上方應設置避風排熱天窗。
7.12 玻璃熔窯、退火窯、錫槽等熱工設備表面,宜采取保溫隔熱措施。
7.13 玻璃生產熱工設備及其他熱作業場所,應在操作者附近設置固定或移動式隔熱設施及送風降溫設施。
7.14 玻璃熔化、成形、檢驗等高溫作業崗位,應設隔熱或送風降溫設施。
7.15 高溫作業環境中的窯頭儀表室、成形及退火控制室等,應結合工藝對室內環境的要求,設置送風降溫或空調設施。
7.16 高溫作業的吊車司機室,或炎熱地區粉塵作業需要密閉的吊車司機室,應設降溫設施。
7.17 熔制(聯合)車間宜在窯頭區為測溫工和熱修工設置休息室,并宜在熔化部兩側設置休息涼臺。
7.18 日用玻璃的成形工段,宜為成形工設置休息室。
8 個體防護措施
8.1 玻璃生產企業應按GB/T 11651、GB 18871和GB/T 18664的要求,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安全準入要求的個體勞動防護裝備并定期更換。
8.2 作業人員在各種物料的混合、配料、破碎、篩分、原料轉載點等崗位作業時,應佩戴呼吸防護用品。
8.3 作業人員在爐口捅料及進入爐內作業時,應穿戴塵毒防護用品。
8.4 作業人員在膠帶修補過程中,應佩戴塵毒防護用品。
8.5 配備的個體防護用品應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
8.6 玻璃生產企業應定期檢查個體勞動防護裝備,保證其有效。
9 應急處置措施
9.1 接觸粉塵、毒物、噪聲、高溫作業的崗位設置的安全標志應有職業危害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理措施。
9.2 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9.3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企業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9.4 根據AQ/T 9002制訂玻璃生產企業職業衛生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及時更新,至少每年舉行一次應急演練。
9.5 發生中毒或大量有害氣體泄漏等事故,應立即報告,并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10 職業衛生管理
10.1 管理措施
10.1.1 玻璃生產企業設計應提高生產綜合機械化和自動化程度,對生產過程中的各項職業危害因素,應遵循消除、預防、減弱、隔離、連鎖、警告的原則。應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改善職業衛生條件。職業衛生的要求和所采取的技術措施,應貫徹在各專業設計中。
10.1.2 玻璃生產企業應制訂職業危害防治的技術措施計劃,并列入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逐步加以落實。
10.1.3 玻璃生產企業應建立完善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崗位責任制、定期職業衛生檢查監護制度、個人防護用品發放使用制度、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檢測檢驗制度、毒性物質存取制度等。
10.1.4 在廠區內應按GB 2893、GB 2894的規定,正確地使用安全標志與安全色。
10.1.5 應加強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管理,發現問題應按責任制解決,保證防護設施的正常使用。
10.2 職業健康監護
10.2.1 應建立完善的職業健康監護體系,保證勞動者能夠得到與其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相應的健康監護。
10.2.2 應建立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根據GBZ 188的規定組織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定期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應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離崗后醫學隨訪以及應急健康檢查。
10.2.3 新參加玻璃生產作業人員,應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查出職業禁忌證者不應安排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已被診斷為職業病的勞動者應及時進行治療和定期復查,必要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單位不應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
10.3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10.3.1 玻璃生產作業場所應進行有毒作業、粉塵危害檢測;定期檢測出的毒物、粉塵危害,應制定專門的治理措施及時消除。
10.3.2 玻璃生產企業應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并配備必要的檢測儀器及檢測人員,進行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檢測,檢測結果應如實定期向勞動者公示。
10.3.3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應在正常工況下進行,檢測的項目、采樣點的設定及數量、采樣時機、采樣頻率、采樣方法、采樣記錄、分析方法分別按GBZ 159、GBZ/T 160和GBZ/T 192的有關規定進行。
10.3.4 玻璃生產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指標應符合GBZ2的要求。玻璃生產企業應根據作業場所中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結果和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監測、評價職業病危害特征級別,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配套必需的職業衛生輔助用房,配置應急職業衛生設施。
10.3.5 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資料應建立檔案,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10.3.6 職業危害因素的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布。
10.4 職業衛生培訓
10.4.1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10.4.2 玻璃生產企業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
10.4.3 接觸塵、毒、噪聲、高溫等作業的工作人員上崗、換崗以及長期停工后復崗前應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和防塵、防毒、防噪聲、防高溫等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10.4.4 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操作、維修、監測人員應接受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10.4.5 玻璃生產企業每年應至少組織一次職業衛生知識技能再教育和考核。
10.4.6 通風除塵設備的操作、維修、監測人員應接受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10.4.7 應對本企業勞動者進行應急教育培訓。